甲贸易公司向乙商业银行申请一笔8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甲贸易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台价值400万元人民币的进口仪器设定了贷款抵押,同时由丙科技公司作贷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期满,甲贸易公司未能归还贷款。乙商业银行要求经济实力雄厚的丙科技公司归还800万元贷款。但丙科技公司拒绝。 问: (1)什么是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本案中的贷款担保属于哪种类型?(3分) (2)乙商业银行能否直接要求丙科技公司先行归还贷款?为什么?(3分) (3)乙商业银行的800万元贷款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4分)
(1)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尝。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属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本案中的贷款担保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2)不能。本案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乙商业银行的这笔贷款既有400万元的进口仪器做担保,又有丙科技公司做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科技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4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乙银行可以要求丙科技公司代为归还400万元贷款;另外400万元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尝,即银行可以通过与甲贸易公司协商将用于抵押进口仪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以其所得价款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