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0日,陈某到某商业银行新民储蓄所存款500元。记账员接过陈某所写的储蓄存款凭条和现金后,只对现金进行了清点而未认真查对凭条便开出了5000元的存单,并在存单记账栏加盖个人名章,随即将存单、凭条及现金交给复核员,复核员复核后也在存单复核栏加盖个人名章,将存单交给陈某。当日下班前结算时,储蓄所发现有4500元的短款,经过核对才发现,陈某自己填写的储蓄凭条的大小写均为500元,储蓄凭条账号与存单账号相同,储蓄凭条上记明陈某存款为5张百元票。新民储蓄所于是要求陈某更换存单,陈某不同意,某商业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存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针对单次存款交易的存单可以看做是一份合同或者债权文书,它是对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个最直观的证明。(2)1、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2、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1)银行的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真实存单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银行如果拒绝兑付,就应举证证明持有人与自己不存在存款关系。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让明持有人未向自己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以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银行有权拒付。但是,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2)仅有银行底单的记载,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银行在证明存单记载的存款关系不真实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银行自己的底单记载,即便该记载内容与持有人存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这也只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记录,不足以构成抗辩。3、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存单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存单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称为“瑕疵存单”,持有人应时瑕疵存单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4、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存单。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系伪造、变造,法院将确认存单无效,驳回持有人要求兑付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为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涉嫌诈骗,还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3)应由银行举证双方之间只有500元的存款关系,而无5000元的存款关系。据此,银行可以拒付超出的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