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8日,李四到某储蓄所要求查询并挂失止付一笔定期存款,但他声称由于存款时间距今很长,已经记不清确切的存款时间、存款账号和金额。储蓄所职员王某为其进行了查询,查到一笔存款人为李四的定期存款,金额为1万元,存期为5年,但要到2002年9月8日才到期。王某随即为李四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核对储户的地址。后来,李四持单位介绍信,将挂失款全部取走。2002年9月8日,又一个名为李四的人持有该日到期的为期5年、金额为1万元的定期存单来该储蓄所取储蓄存款,而储蓄所以该笔存款已被第一个李四取走为由,认为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已经作废,拒绝支付。问:储蓄所对第二个李四拒绝支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储蓄所拒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个李四应该得到支付。第一个李四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所的职员王某没有严格按照挂失的程序办理,比如没有核对储户地址,因此,储蓄所存在过失。而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表明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李四没有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存单不应作废。储蓄所不能因为自身的过失而否认与第二个李四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储蓄所必须向第二个李四支付存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