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案例分析38)朱某等四人采取向亲戚朋友借用居民身份证等方法,申请开立了近300个股票交易卡,分别在数个证券公司开设交易账户,炒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公司股票(下称J股票)。2003年7月至8月间,朱某在低位大量买进J股票,其中7月初建仓买进500万股,7月底加仓买进350万股,至8月再次加仓买进500多万股,使其掌控的各账户J股票持仓量占J股票流通总股本的35%。同年9月3日起,朱某指挥操盘手,利用对敲的交易手法,即使用不同的账户对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在不到两个月内使该股票价格由每股14元左右升至100多元。尔后,朱某大量抛售J股票,获利近1亿元,整个炒作运用资金共9亿多元。此后,J股票价格先是由于朱某的强大抛售而触发连连暴跌,后又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某公司立案调查的消息公布而触发连续多个跌停板,从100多元跌至8元,前期跟风买进的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问:(1)朱某的行为构成我国证券法禁止的哪一种行为,为什么?(2)朱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朱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朱某动用资金9亿多元,使用自己的不同账户,对J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抬高该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以及自买自卖证券,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符合操纵证券交易行为的特征。(2)朱某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由证券监管机关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操纵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