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案例分析37)2005年7月3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两个月后,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金额200万元,月利率8‰,还款期限2006年9月30日。同时,该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公司在担保方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偿还本息。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丙公司加以拒绝。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它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丙公司与乙银行之间为保证合同关系。(2)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表示的,但是具体形式可以有多种,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形式,是有效的。(3)丙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乙银行就主合同(借款合同)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且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前,丙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