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在甲的要求下,丙为甲借款提供了保证,但是要求甲提供反担保措施。在丙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丙承诺为甲的100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在丙签订保证协议后,甲与丙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甲以其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协议之后,双方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5月,贷款到期,甲并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07年10月,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问:(1)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2)根据丙与甲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丙对甲厂房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1)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因为这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履行债务。(2)丙对甲厂房的抵押权并不成立。因为按照《担保法》的要求,以厂房作为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