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 A 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6 年 4 月,A 股份有限公司与 B 有限公司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A 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支付了 3000 万元的货款,后得知 B 有限公司已经严重亏
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 A 股份有限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张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并建议好友李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半月后,A 股份有限公司与 B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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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 A 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6 年 4 月,A 股份有限公司与 B 有限公司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A 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支付了 3000 万元的货款,后得知 B 有限公司已经严重亏
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 A 股份有限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张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并建议好友李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半月后,A 股份有限公司与 B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A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价下跌 40%。
问题:
(1)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为什么?(3 分)
(2)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4 分)
(3)依据《证券法》,对张某应如何处理?(3 分)

(1)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属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其所知悉的本公司与B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事宜属于内幕信息,张某利用了该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股票,并建议他人卖出股票,以减少损失。因此,属于内幕交易。

(2)内幕交易的主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类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担任保荐、承销工作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人员。(每答对1点给1分,任意答对4点给4分,最多给4分)

(3)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主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张某的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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