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6年7月2日,该股份有限公司与甲证券公司订立了新股发行承销协议,协议规定,由甲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期60天,在承销期结束时,甲证券公司可以将未售出的股票迟还给某,股份有限公司。甲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现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有关宣传资料中有重大遗漏,即资产负债表中未列明欠某商业银行贷款1000万元,甲证券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停止了销售活动,同时和该股份有限公司协商重新制作招股说明书及宣传资料并发出要约。因重新制作发行宣传资料和停止股票销售活动而造成的损失共计70万元。双方因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甲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60万元的损失赔偿。
问题:(1)我国法律规定证券承销的方式有哪几种?本案的承销方式属于哪一种?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停止销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对损失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
(1)证券承销包括两种方式,即代销和包销。本案的承销方式属于代销。
(2)合法。我国《证券法》规定,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异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纠正措施。
(3)甲证券公司对损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作为股票发行主体和信息来源主体,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虽然承销商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但其并没有参与发行文件的编制,且其发现有误后立即进行了纠正。因此主要责任不在甲证券公司,而在某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因此,应由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