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联系到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向其拆借资金。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9月20日私下签订了书面《拆借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拆借资金2000万元,拆借期限为4个月,用途为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资金到位后,甲银行经丙信托投资公司游说,将2000万元资金入股丙公司。
问题:(1)按照法律规定,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可否私下进行?如果不可以,应通过什么平台进行?(2分)
(2)木案中同业拆借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最长期限应为多久?(4分)
(3)按照法律规定,拆入资金的用途有哪些限制性规定?本案甲银行的做法有无违法之处?(4分)
(1)不得私下进行。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签订《拆借合同》。
(2)不符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长拆借期限应为3个月。
(3)法律明确规定,拆入资金仅限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本案甲银行将拆入资金用于信托公司投资,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