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甲公司在深圳证交所成功上市,2017年4月证监会查出甲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的5%用于偿还公司货务,而未用于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新项目投资,且此重大事项未进行被露.进一步调查后,又发现2016年下半年,在甲公司申请上市期间,其发行人在提交的股票发行上市中报材料中,将2016年亏损7700万元修改为盈利6800万元.
问题:(1)本案发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陈述?(3分)
(2)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儿种类型?(3分)
(3)本案发行人、上市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4分)
(1)属于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方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给予本案发行人、上市公司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民事责任方面,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虚假陈述如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