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应向乙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及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甲公司以其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设定了抵押,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范围。后甲公司未按时归还货款,根据乙银行掌握的情况,丙公司资金雄厚,于是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公司归还2000万元贷款,遭到丙公司拒绝,乙银行遂诉诸法院。
问:(1)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丙公司的保证范围是否包括贷款利息及违约金?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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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应向乙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及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甲公司以其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设定了抵押,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范围。后甲公司未按时归还货款,根据乙银行掌握的情况,丙公司资金雄厚,于是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公司归还2000万元贷款,遭到丙公司拒绝,乙银行遂诉诸法院。
问:(1)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丙公司的保证范围是否包括贷款利息及违约金?为什么?
(3)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公司归还2000万元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包括。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因此,丙公司的保证范围应当包括贷款利息及违约金。
(3)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如果没有约定先执行哪一种担保,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厂房抵押,且没有约定担保执行顺序。因此,乙银行应当先实现厂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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