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A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有以下事实:(1)A证券公司总部负责人指示客户经理诱导多名客户频繁进行了不必要的股票买入及卖出,一年内多收取佣金近百万;(2)借用多人身份证件进行股票自营业务;(3)在客户B企业未授权的情况下代其买卖股票。基于上述欺诈事实,证监会依法对A证券公司总部负责人给予了警告处分,撒销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并责令A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问:(1)何为欺诈客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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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A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有以下事实:(1)A证券公司总部负责人指示客户经理诱导多名客户频繁进行了不必要的股票买入及卖出,一年内多收取佣金近百万;(2)借用多人身份证件进行股票自营业务;(3)在客户B企业未授权的情况下代其买卖股票。基于上述欺诈事实,证监会依法对A证券公司总部负责人给予了警告处分,撒销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并责令A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问:(1)何为欺诈客户?
(2)欺诈客户的行为有哪些?
(3)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④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⑤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3)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①行政责任。《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②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违背受托义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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