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5日,S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至P公司现场检查,被该公司保安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P公司送达 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要求其协助调查。其后,S市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 第81条规定,决定罚款2万元。P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S市环保局是否有权进行现场检查?为什么?(5分) (2) P公司拒绝S市环保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应否支持P公司的诉求?(5分)
【答案1】S市环保局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因为法律授权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通过现场检查与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环保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查职责,具有强制性。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接受、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拒绝或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进行对抗。【答案2】P公司拒绝S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的执法行为不合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时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公司保安以必须经过负责人同意为由,阻碍被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厂检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受到处罚。法院不应支持 P公司撤销行政处罚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