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杨某所有的牵引车与P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尾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死亡、财产毁损,罐式货车所载的一甲胺溶液发生泄漏,产生环境污染。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P公司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牵引车系挂靠L公司经营。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一甲胺溶液泄露5.34吨,污染了当地鱼塘和农田。Y村1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公司、杨某的遗属、P公司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7500元。 问: (1)杨某是否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什么?(5分) (2)P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什么?(5分) (3)L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什么?(5分)
(1)杨某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杨某作为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对于Y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Y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杨某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杨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杨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P公司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即使因第二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失,也不能免责。污染者依法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P公司不得以第二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P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L公司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杨某所有的车辆挂靠在L公司的名下,故该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