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间,邓某、殷某等人为谋取利益,在自己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以某市J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承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C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产生的废硫酸等危险废物业务,将从上述化工企业收集的2.5万余吨该类废物,通过车载或船运方式运输并倾倒至T市境内的河水中,致使水体严重污染。经当地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治理邓某等人倾倒的废硫酸等危险废物需要花费人民币约3600万元。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请具体分析邓某、殷某等人的行为。(7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1分) 在本案中,邓某等人为谋取利益,明知自己没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承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C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废物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化工企业收集的2.5万余吨危险废物,倾倒至河水中,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邓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