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以来,W市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紧邻某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汽配厂”),小区位于汽配厂下风向,在小区中经常闻到从汽配厂车间飘来的异味,小区中的居民陆续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个别居民被确诊为癌症。其中被确诊患有肺癌的小区居民胡某认为癌症的发生与汽配厂生产活动有关。经有关部门检测,汽配厂生产汽车阻尼片所用的沥青材料中含有强致癌性的多环芳烃,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 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汽配厂停止使用沥青材料并赔偿损失60万元。胡某提交的证据包括:肺癌诊断证明、汽配厂所用沥青材料含有多环芳烃及酚等有害物质的产品说明书、上述物质具有强致癌性的专家证明、长期接触多环芳烃会诱发癌症的医学文献资料。汽配厂辩称:虽然生产阻尼片所用沥青材料含有多环芳烃,但由于诱发癌症的原因很多,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患肺癌与汽配厂所用沥青材料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汽配厂在使用沥青材料生产阻尼片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散发。环保部门曾屡次向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相关作业,但汽配厂并未执行该决定。 (1)本案中,如果汽配厂否认胡某提出的侵权指控,是否应当举证?为什么?(2)本案中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3)环保部门责令汽配厂限期治理而不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是的,应当负举证责任。根据一般举证规则的分配,原告须就诉讼原因的事实举证,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若汽配厂否认胡某指控,应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2)胡某起诉汽配厂,原告胡某负责举证汽配厂有污染行为,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被告汽配厂若否认的,则对因果关系负责举证。(3)不正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