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B.村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在村里建起了采砂场。但该块土地上的沙子很快就被采掘枯竭,杨某为了能够继续经营采砂场,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的14亩耕地由采砂场使用,村委会成员经过商议后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村里与杨某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杨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8000元。杨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耕地4亩用于挖砂。杨某经营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杨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杨某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杨某赔偿谢某和赵某因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问: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中是否存在遗漏问题?若有,请指出。
市土地管理局对该案件的处理中存在遗留问题。该处罚决定只处罚了杨某,未处罚同样违法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