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问:(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不正确。在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方面,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2)法院会受理此案。此案属于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诉。即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环境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机关违法要求衍政相对人履行环保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应由相对人履行的义务,而环保部门要求其履行;3)环境行政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行为。故此案属于餐馆对环保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所提出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