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在中石油吉林油田于2013年11月26日违法排污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向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寄出报案材料,就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提出控告,要求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醉酒刑事责任。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中石油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排除因污染产生的危害。恢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暂定人民币6057万元。(注:中环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资源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的行为?(4分)(2)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起诉,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2分)法律依据是什么?(4分)
(1)本案例主要体现了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又被称为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中华环保联合会事由人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是我国近年来最活跃的非政府性环保公益组织。在设计民众公共环境利益的多起环境事件或建设项目的化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当公民个人因力量单薄,专业知识欠缺等原因难以发表意见或参与环境决策时,中华环保联合会都积极参与,发挥了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就是为了督促国家有关机关维护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这是环境公益组织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之一。(2)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依据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我国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看,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主要是指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既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机关和组织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需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