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10年和2011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甲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达标排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拳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当赔偿责任。问:(1)被告乙以达标排放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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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10年和2011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甲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达标排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拳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当赔偿责任。问:(1)被告乙以达标排放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原告可否要求赔偿能力最高的被告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4)假设原告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环保部门的决定?

(1)不成立。因为环境污染侵害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是否达标排放,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囡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方承担其排放污染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3)可以。因为四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共同侵权,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其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被告追偿。(4)不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颁布的《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l条第2款的答复》: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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