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齐殖业,于1997年与该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从事海水养殖。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啦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奔涌至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某等18人的6家养殖场,致使养殖场内即将成熟上市的蛏(cheng)子、毛蚶、文蛤、青蛤、梭鱼、鲈鱼等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致养殖场污染的工业污水系由迁安市四家造纸厂、两家化工厂和唐山市与河北省各一家纸业公司等9个企业排放。于是,孙某等18人将上述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孙某等人诉称,位于迁安市境内的上述企业所排污水超标,而这些超标排放的污水进入其养殖场后使水质下降,最终导致养殖场内贝类、鱼类死亡,造成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孙某等人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企业排除污染危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某等人养殖场水污染事故与其排污有关。其中,河北省迁安市化工有限公司特别强调,其是政府认可了的达标排放企业,其所排污水是选标排放。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蜜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法院查明:(1)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公司外,其余8家排污企业所排污水均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悬浮物、重金属、挥发哇(wa)酚等大量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所排污水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流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涌入孙某等人的6家养殖场,致使其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大量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大约1 336万元。问题:(1)河北省迁安市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1)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污染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河北省迁安市化工有限公司虽然能证明其排污是合法的,但是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应当承担责任。(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因此,在本案中9家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排除侵害,并且根据自己排污的种类及无害对养殖场承担按份责任,共同赔偿养殖场的1336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