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福坤公司向白龙江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遂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对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福坤公司按时完成了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2011年10月,福坤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为了尽快完成订单,公司总经理袁某指示生产部门继续开工生产,所产生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白龙江,导致白龙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对福坤公司及其总经理袁某给予罚款。请问:(1)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2010年8月福坤公司的超标排污行为给予罚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2)依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在发现白龙江受到严重污染之后应当如何履行报告义务?(3P139-140)(3)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福坤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行为给予罚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除了给予罚款之外,还可以给予何种行政处罚?(4)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福坤公司总经理袁某给予罚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应当对福坤公司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P33)(2)依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白龙江受到严重污染之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3)对于福坤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行为,应当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于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福坤公司,除了给予罚款之外,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4)对于在该起重大水污染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经理袁某,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