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乙公司是位于该控制区之外的一化工企业,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核定了甲公司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并给甲公司颁发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1年12月,当地环保部门在对甲、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甲公司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已经超过了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乙公司的二氧化氮排放超出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遂决定对甲、乙公司进行处罚。甲公司认为,其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并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结合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2)环保部门可对乙公司处以何种处罚?
(1)不成立。理由:由于甲公司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内,虽然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核定了甲公司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并给甲公司颁发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但是作为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甲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2)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