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A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防治设施,遂责令A企业立即改正,并给予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3天之后,生态环境部门复查时发现A企业并未改正,仍不按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防治设施,遂再次对A企业给予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A企业认为自己只是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进行两次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事不再罚"原则。
问∶(1)简要解释环境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2)A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生态环境部门做出两次罚款处罚时是否需要适用听证程序?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A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人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对A企业做出的第二次处罚可以认为是对A企业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3)不需要适用听证程序。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对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时适用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