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A公司发生严重的污染物泄漏事件,大量污染物流入某河流。A公司决定自己尽快处理善后事宜。不料第二天突降大雨,河水猛涨,污染物下泄的速度大大加快。A公司见情况已无法控制只好向当地政府报告了该事件。当地政府指示A公司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但未及时公布该消息。三天后,该河下游的养殖户发现鱼类大量死亡,遂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渔业部门举报。迫于压力,A公司和当地政府在事发九天后,才向社会公布了发生该污染事故的信息。问:(1)A公司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2)当地政府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1)A公司没有对污染物的泄露进行预防。预防原则,也称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2)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没有及时告知受污染的下游的养殖户。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经济决策和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