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T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在生产期间排放棉絮粉尘致空气被污染,对原告G某的居住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引起原告G某家人长期咳状、心胸不舒服等症状。同时原告G某饲养的藏葵因吸入棉尘污染的空气造成呼吸系统严重受损,已死亡九条,另三条经长期调养虽存活但无繁殖能力。经原告G某投诉后,W市新洲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后做出书面回复,指出被告T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绒尘收尘室送风机功率过大,运行不正常,影响收尘效果,生产时有少量绒尘外排,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故此,G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T公司停止对原告G某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
(1)本案中的因果关系由谁来负责举证?
(2)如何认定本案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被告T公司生产过程中有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行为,该行为是否与原告家人的身体损害和原告所养藏獒死亡的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双方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被告T公司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本案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属于严格责任原则,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被告T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行为;第二,原告受到污染损害的事实;第三,被告T公司排放污染物与原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