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展公司是某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9年3月,督查组会同某市环境执法支队对鸿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鸿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问题:
(1)本案原告排污行为是否违法?有哪些违法之处?(2)法院应如何判决?
(1)本案中,原告排污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鸿展公司违法之处是: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本案中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判决驳回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