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一头亚洲象(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多次闯入A村,毁坏了该村大量庄稼,造成该村村民严重经济损失。村民李某(年满16周岁)损失最为严重,李某为防止亚洲象再次毁坏庄稼地便将该头亚洲象杀害。
问:(1)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A村村民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补偿主体是谁?为什么?
(3)亚洲象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1)李某构成犯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李某主观上存在杀害亚洲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因此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能得到补偿。补偿主体是当地政府。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3)归属于国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3 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