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邵某2013年进入某民办高校任职英语教员,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 年3月学校以邵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个月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关系, 随即停发了工资。邵某要求学校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学校以邵某未支付服务期 违约的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2015年7月,邵某向劳动争议沖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学校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且赔偿损失。试分析:(1)若邵某与学校的劳动合同中包含服务期条款,邵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要求支付违约金应当满足哪些条件?(2)若邵某旷工属实,学校扣留其档案作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保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1)学校应满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2)学校扣留其档案作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保证是不合法的;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学校以邵某未支付服务期 违约的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无法律依据。学校提出的与邵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