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日佟莱从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离职,其主张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工作期间每月加班4天,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佟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2012年1、2月份的工资表,显示佟慕每月加班4天。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为什么?(2)在公司已提供2012 年1、2 月份工资表的情况下,其余月份的加班事实应当由哪方当事人继续证明?为什么?(3)2013年7月10日修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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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5日佟莱从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离职,其主张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工作期间每月加班4天,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佟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2012年1、2月份的工资表,显示佟慕每月加班4天。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为什么?(2)在公司已提供2012 年1、2 月份工资表的情况下,其余月份的加班事实应当由哪方当事人继续证明?为什么?(3)2013年7月10日修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说明理由。

(1)由劳动者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公司举证。公司提供其他月份工资表,表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 (3)未超过仲裁时效。在离职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符合仲裁时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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