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1)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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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1)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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