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完成劳动定额,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0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其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700元,低于当地每月8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后,王某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因此,2008年11月3日,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试分析以下问题: (1)甲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若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最后时间是哪一天?为什么?
(1)正确但是存在问题,根据合同的规定完不成工作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但减完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 (2)不合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3)最后时间为2009年11月2日。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此诉讼的时效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