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系民办幼儿园的员工,与该幼儿园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资2000元。2008年10月5日,该幼儿园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故决定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安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 (1)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为什么? (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为什么? (3)安某认为幼儿园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一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就得代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本案例幼儿园已经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不成立。因为“合同期内不住结婚”的规定违背了国家强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3)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即支付劳动者相当于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