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2010年6月19日起入职于方达公司第二事业部门副总经理。2012年3月方达公司与艾斯克公司合并组成新的公司英琦公司。谷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201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上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1)支付谷某经济补偿金时,其工作年限应计算为几年,为什么?(2)若谷某签订由竞业禁止协议,但未有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约定,谷某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3)若谷某与公司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问题上发生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给付义务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1)工作年限应计算为4年半。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给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