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为徐某的母亲。2013年9月,康华公司委派徐某到国美公司君悦店从事手机销售工作,徐某与康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16日,徐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2014年5月21日,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徐某与康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齐某提交了康华公司向国美公司出具的“促销担保书”复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徐某是康华公司员工,康华公司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齐某的主张,康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到某基层法院。请回答:(1)齐某是否具备本案当事人资格,为什么?(2)“促销担保书”复印件能否作为本案诉讼的定案依据,为什么?
(1)齐某具备本案当事人资格。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死亡的,劳动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确认劳动关系。(2)促销担保书复印件能够作为本案诉讼的定案依据。因为在劳动仲裁阶段,康华公司未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诉讼中不得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