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7名调解员组成,其中1名是厂办副主任,1名是厂劳动工资处副处长,3名是工会代表,2名是职代会推举的代袁。厂办副主任担任主任。2009年3月5日,该厂女工潘某在上班时一时兴起唱起了流行歌曲,厂里根据规章制度,决定给予潘某50元的经济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潘某不服,找厂长理论,厂长让潘某找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3月28日.潘某找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即厂办副主任)陈某,要求重新考虑对自己的处分。4月4日,陈某通知潘某厂方愿意改变处分的决定,但现在正要准备迎接上级企业管理大检查,到下个月再说。5月3日潘某接到盖有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章的通知,让她5月4日到工会办公室听候处理意见。潘某去后,陈某以调解委员会名义宣布,维持厂里原来对潘某的处理决定。问:本案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答:本案中有以下几处不符合法律规定:(1)该厂的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代表陈某担任,是违法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lO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中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问。第13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第14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潘某提出申请是在3月28日,陈某到4月4日才给潘桌一个不明确的答复,也是违法的。(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本隶中,潘某提出中请是在3月28日,该调解委员会直到j月3日才通知潘某“听候处理意见”,是违法的。(4)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劳动争议,在调解时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而访调解委员会在第一次就通知申请人“听候处理意见”,违背了调解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