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李某于2011年8月怀孕,其间曾因先兆流产向甲公司请过两次病假,甲公司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来李某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多次缺勤。201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系旷工30日。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明确的请假程序,并有“连续旷工8天,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问:(1)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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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李某于2011年8月怀孕,其间曾因先兆流产向甲公司请过两次病假,甲公司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来李某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多次缺勤。201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系旷工30日。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明确的请假程序,并有“连续旷工8天,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问:(1)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李某,应符合什么条件?(2)如果《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为什么?(3)若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甲公司可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李某,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证明,《员工手册》内容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甲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公示,并告知劳动者(李某收到了员工手册)。(2)如果《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李某虽然在怀孕期间,但符合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辞退的法定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公司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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