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杨先生入职甲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在入职培训时签收并学习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的所有员工均不得自公司离职后三年内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1年,杨先生自该公司离职,并进入乙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软件公司便以杨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请回答:(1)甲软件公司章程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2)若杨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其离职后公司是否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杨先生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1)①竞业限制只有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②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其离职后公司支付补偿金,则杨先生就需遵守竞业限制规定。若公司不支付,则该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杨先生可以选择去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