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公司在金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P119)(3)假设金某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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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公司在金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P119)(3)假设金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金某是否履行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请分析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部分无效。用人单位要求金某在合同期内不能怀孕生子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排除了劳动者合法的生育权,故该条款无效。但是并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2)公司在金某的要求下,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本案中金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是,第一,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义务。第二,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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