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杨先生入职甲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在入职培训时签收并学习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的所有员工均不得自公司离职后3年内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1年,杨先生自该公司离职,并进入乙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软件公司便以杨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请回答:(1)甲软件公司章程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2)若杨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其离职后公司是否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杨先生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1)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有:①甲公司章程关于所有员工都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适用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2分)②3年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1分)③竞业限制作为约定义务应当有书面协议。(2分)(2)①如果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杨先生不再受该约定的约束。(2分)②如果公司已经依照约定支付了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杨先生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