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李某以欺诈手段蒙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2)虽然李某此时已经怀孕,但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劳动者过错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的限制。(3)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损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