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2005年8月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上岗前未经专门培训和技能考核。该建筑公司负责人安排杨某操作起重机械,并强令杨某在井架牵引的吊篮内违章作业,结果造成钢丝绳绷断,杨某随吊篮从10余米的高处坠落,摔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脱险。应杨某亲属迫切要求,该建筑公司同意杨某转院治疗。后由于该公司不肯支付医疗费用而迫使杨某回家医治,在家医治过程中,杨某及亲属多次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但该公司以杨某受伤原因在于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借口拒绝杨某及其亲属要求。杨某及其亲属无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问题:该建筑公司违反了哪些其在劳动安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该建筑公司违反了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劳动安全与卫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相关活动,如果不在每一个劳动者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人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的观念,要实现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不可能的。该建筑公司违反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义务。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凡用人单位未履行培训义务而发生事故的,事故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违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