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广州申甬公司根据业务结构调整,作出《关于杨光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其到申甬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工作,级别待遇不变,张某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决定,既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返回原岗位正常上班。2017年5月26日,申甬公司以张某自2017年5月4日开始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调岗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行为是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上述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2)申甬公司认为张某违反规章制度,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1)张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当支持。申甬公司业务调整岗位调整并非针对张某个人的行为,调整岗位也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有权调整。张某不服从安排,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期间应当上班。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应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张某了解该规章制度的证据、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