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莱于2014年3月入职甲公司,该公司注册在A区,实际办公地点在B区。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甲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甲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甲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钟某不服,遂向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区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认为其无管辖权,应由该公司注册地A区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管辖。问:
(1)《服务期协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2)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1)《服务期协议》不合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本案中甲公司对钟某进行岗前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
(2)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