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春天公司向卢某送达《关于卢某旷工和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某“连续旷工13日,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去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拒还公司轿车,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卢某认为春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向春天公司返还轿车经审理查明:卢某原系春天公司副总经理,春天公司2016年9月6日购买该车后,轿车登记在春天公司名下,随即交付卢某使用。问:(1)本案中,春天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以证明与卢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2)卢某是否应归还公司的轿车?为什么?
(1)春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的规定、考勤记录、《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卢某持有或了解《员工手册》内容的证据。(4分)(2)应归还轿车给春天公司。因为轿车是基于卢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由公司提供给卢某的一种福利,不属于卢某的个人财产,当卢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卢某就应归还该车辆给公司。(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