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王某系甲方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员工。2020年2月20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双方确认,双方之间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通过本协议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3月10日,王某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某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4月14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问:(1)王某主张自己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王某主张其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应当撤销。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王某坚持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影响了公司重大项目人事招聘活动,依法应如何处理?
(1)不成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三期职工顺延劳动合同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该规定适用情形。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主张,于法无据。
(2)将解除日理解为到期日,不符合王某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岗位职责与日常生活经验。签订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根据。
(3)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可以与王某交涉赔偿,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