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A贸易有限公司,被告:B设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方某、吴某、朱某。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尚欠其货款200万元。2018年12月B公司因违法被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账簿灭失,A公司债权未得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方某、吴某、朱某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200万及违约金,方某、吴某、朱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朱某辩称:1、二人从未参与过B公司的经营管理,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方某控制,二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2、B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背负了大量的债务,并非由于吴某、朱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财产灭失;3、吴某、朱某也曾委托律师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B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吴某、朱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A贸易公司对吴某、朱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何期限内组织清算组,开始清算?(2)B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哪些人组成?法律依据是什么?(3)吴某、朱某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应在解散事由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2分) (2)B设备公司的清算组由方某、吴某和朱某组成,(3分)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3分) (3)不成立。(2分)B设备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