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由A、B、C、D、E、F、G七个股东于2015年7月共同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份600 万股,其中A认购200万股;B、C各认购100万股;D、E、F、G各认购50万股。 董事会由A、B、C、D、E五人组成,其中A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B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由F、G和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共三人组成,其中F任监事会主席。东方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不佳,目前已出现严重亏损,并且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其中一笔是欠乙市南方公司的货款120万元;另一笔是欠甲市工商银行支行的贷款150万元,该贷款当时由甲市昌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另据查,东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缴足股款,但截至目前,A实际缴纳股款只有100万元,其余股东均已缴足股款。由于东方公司董事会成员间的经营理念分歧较大,公司内部矛盾也日益加剧,并因此一年多来既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此外,张三由于对东方公司前景看淡,前不久已主动辞任东方公司的监事职务并离开东方公司。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⑴A未按期缴纳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⑵对于张三已辞任监事职务,东方公司应如何健全组织机构?请简要说明理由。 (3)F和G等曾多次努力,试图调和A、B、C、D、E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但均无效果。至此,F能否单独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东方公司?请简要说明理由。 ⑷南方公司拟申请东方公司破产,能否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⑸1个月前,昌盛公司被甲市工商银行支行迫究担保责任,已为东方公司归还贷 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180万元。若人民法院现已受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昌盛公司可否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答案1】A 未按期缴纳股款,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答案2】东方公司应通过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补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答案3】不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F 持股 50 万股,不足总股份 600 万股的百分之十。【答案4】不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南方公司应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东方公司破产。【答案5】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