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合资组建了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股本金40万元。对此,乙公司对与原告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股本金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则反驳道:由于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已无权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乙公司对丙公司也不再负有补缴出资的义务。问题:(1)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2)当出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还负有向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为什么?(3)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为什么?
(1)答: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分) (2)答:乙公司在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负有向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依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4分)(3)答:由于丙公司被吊照后已组成了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5项及第7项的规定,应由清算组代表丙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其欠缴的出资,但如果清算组拒绝代表丙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其欠缴的出资,则甲公司可以依据股东代表诉讼规则起诉乙公司。(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