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纺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6月10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而正式受理该破产案件。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青河公司财产后遇到以下问题: 第一,甲公司已将一批原材料向作为买受人的青河公司发运,青河公司尚未收到但已经付清全部价款。 第二,青河公司曾经将一批布料质押给乙公司,现在这种布料市场价格大涨,管理人试图取回这批质押物品,自己完成销售。 第三,丙公司与青河公司有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丙公司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起诉青河公司。该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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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纺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6月10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而正式受理该破产案件。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青河公司财产后遇到以下问题: 第一,甲公司已将一批原材料向作为买受人的青河公司发运,青河公司尚未收到但已经付清全部价款。 第二,青河公司曾经将一批布料质押给乙公司,现在这种布料市场价格大涨,管理人试图取回这批质押物品,自己完成销售。 第三,丙公司与青河公司有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丙公司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起诉青河公司。该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第四,青河公司曾经在2008年5月30日,一次性清偿了丁公司的货款,该笔货款本应在2008年6月15日支付。 第五,青河公司拖欠戊公司货款50万元已经有一年时间了。最终青河公司与戊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达成抵押担保协议。青河公司同意将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第六,青河公司股东张某按照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100万现金,但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首次出资20%,其他部分在两年内缴清。目前离公司设立只有20个月,张某的80%出资款尚未缴清。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原材料? (2)管理人是否可以向质押权人进行债务清偿,取回质押物品? (3)青河公司与丙公司在丙公司所在地法院所进行的诉讼是否还应该继续进行? (4)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丁公司返还这笔货款? (5)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青河公司与戊公司的抵押担保? (6)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张某缴清所认缴的资本?

答案:(1)不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该案例中,清河公司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甲公司不得取回在运途中的原材料。(2)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3)应该继续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该案中,管理人已经接管青河公司财产,故该诉讼继续进行。(4)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请求丁公司返还这笔货款。(5)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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